肖新良怀疑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发“12字评论”被拘留五日,邓建国发视频质疑“问题校服”被拘留七天。近日,这两起曾经的“寻衅滋事”案当事人都获得国家赔偿。但迟到的公正引人反思。厘清网友正常评论与网络谣言、治安违法之间的边界,这样的错罚本不应该出现。笔者进而认为,做到一地之善治,无论是执法还是相关管理部门,用好网络舆论监督的“聚光灯”,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生态,都要把握好“三个度”。
站位要有高度。公民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,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意,是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纵观近些年来的重大公共事件和重要热点议题,几乎每一次都能看到舆论监督的身影。在促使信息公开、百姓参政议政方面,在反腐倡廉、提供违纪线索等方面,舆论监督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正确对待舆论监督,习惯在“放大镜”和“聚光灯”下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,就要把舆论监督当作发现问题的镜子、改进作风的契机。
包容要有大度。我国11.23亿的网民规模,79.7%互联网普及率,说明我国舆论监督的容量是全世界最大的,我国舆论监督的张力也是全世界最强的。但同时它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的焦虑感,难免鱼龙混杂。既有扩大其词、宣泄情绪的,也有偏听偏信、任性传播的。一些干部更有“舆情洁癖”“监督恐慌”,稍有风吹草动就把发声者划到对立面,当成挑事闹事者看待。必须认识到,公民监督权需要适度的“容错空间”,权力要保持对舆论监督必要的谦抑性。哪怕有时言过其实,但事出有因;哪怕有时事实没分清楚就开口,但非恶意为之且后果轻微,都应该防止将简单问题复杂化、局部问题扩大化,更不能把公民监督等同于“制造事端”,将合理质疑污名化为“散布谣言”。
治理有法度。当下,短视频、公众号已经成为用户日常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,点赞、留言也成为网友的日常。无论是行使舆论监督权还是进行舆论监管,都要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。从法条规定来看,肖新良和邓建国的评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行为,主观上要明知是虚假消息,客观上要在网络上散布。但是两者的言论是一种推测,并不是虚假消息,且不足以构成散布。尤其要明确“寻衅滋事”绝不是一个筐,不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。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,既要严格依法定性行为性质是否符合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当中规定的标准,也要求考虑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,必须恪守比例原则,对言论危害程度精准判断,对于影响轻微的,优先采用批评教育等方式,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时,才给予行政处罚。
移动互联网时代,尽管舆论场众声喧哗、信息芜杂,但舆论监督的社会“前哨”作用没有改变,发现问题、曝光问题是为了推动问题解决。“闻过则喜,知过不讳,改过不惮”,善用舆论监督是一种治理智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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